(2013)乾法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冉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冉某某,女。申请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冉某某支付孩子李佳抚养费7200元(暂议三年。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冉某某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冉某某先付一年的抚养费24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13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冉某某把案件款24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来本院,申请人李某某已把案件款2400元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法执字第00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