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程方印与雷栋、雷育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程方印,男,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莲湖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代虎安,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大庄头村,农民。被告雷育录,男,汉族,大学文化,住西安市新城区,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方印与被告雷栋、雷育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方印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方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方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司法救助减交3000元,实际收取2100元由原告程方印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