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刘卫清、赵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刘卫清,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初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卫清被执行人赵峰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刘卫清、赵峰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卫清、赵峰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2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