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特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许周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许周林,单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特字第5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公园路**号。代表人:陶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政,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许周林,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单花娟,职业不详。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吕亚锦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1年5月20日,申请人与许玉明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综合]字[宁波]行[奉化]支行[2011]年[1079]号,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许玉明发放贷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6%,即7.3196%,逾期利率为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并按逾期利率计收复息,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以被申请人许周林所有的位于奉化市东门路128号603室的房产(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作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若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则构成借款人违约,发生上述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解除合同。在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时借款人未予清偿贷款时,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贷款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被申请人单花娟以抵押物共有权人身份在合同签名。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房他证奉化市字第2011-39**号)。申请人按约发放了该笔贷款。现贷款到期,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现申请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许周林、单花娟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东门路128号603室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599999.74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13年11月5日的利息为109697.94元,2013年1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被申请人许周林、单花娟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许玉明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99999.74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清楚,该款以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东门路128号603室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周林、单花娟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东门路128号603室的房产(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99999.74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13年11月5日的利息为109697.94元,2013年1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本金599999.74元至裁定生效日止的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449元,由被申请人许周林、单花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吕亚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印孟娜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