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康诚军与陈鸿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诚军,陈鸿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康诚军。被告:陈鸿普。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诚军诉被告陈鸿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财产保全费300,合计617元,由原告康诚军负担。审 判 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