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康诚军与陈鸿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诚军,陈鸿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康诚军。被告:陈鸿普。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诚军诉被告陈鸿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财产保全费300,合计617元,由原告康诚军负担。审 判 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