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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徐景伦与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伦,徐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99-1号原告:徐景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龙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国良,男,汉族。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伦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