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杰华诉王佰利、陈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华,王佰利,陈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华,女,51岁,汉族,司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佰利,男,36岁,汉族,个体业主,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陈日娜,女,24岁,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张杰华诉王佰利、陈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的(2012)双郑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部分即2013年10月6日赔偿款10,000.00元,并按违约给付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7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