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7月19日16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正街路口,将2包白色晶体细颗粒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查获并收缴上述毒品及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为氯胺酮,净重1.6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确认属实的下列: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证人张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5、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1.6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