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海威信电镀助剂有限公司与傅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海威信电镀助剂有限公司,傅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077号原告义乌市海威信电镀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炜。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童杨阳。被告傅红光。原告义乌市海威信电镀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被告已实际履行了货款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义乌市海威信电镀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海威信电镀助剂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应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