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钢执字第4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与吴增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吴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钢执字第461-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增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钢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增伟所有的鲁S轿车一部。由于被执行人吴增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在钢城法院公开组织变卖吴增伟所有的鲁S轿车一部,魏书海(身份证号:)以4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增伟所有的鲁S轿车一部裁定归魏书海(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魏书海。二、买受人魏书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车的所有手续由魏书海补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