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二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尚永德与孔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德,孔繁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609号原告尚永德,住吉林市。被告孔繁波,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永德与被告孔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永德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尚永德负担。审 判 员 李延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紫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