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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昂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24号罪犯陈昂昂,男,1982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兴平市庄头镇仪空村青东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以(2007)泾刑初字第0000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六年十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执行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昂昂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陈昂昂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昂昂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根源,努力改造思想,积极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全身心的投入改造之中。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勇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在防疫站担任监督岗期间,坚守劳动岗位,认真负责,积极协助干部搞好各项工作,不怕苦、不怕累,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扬。该犯自2011年05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00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00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昂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昂昂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昂昂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