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丰成与被执行人提小丽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丰成,焦伟波,提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055—1号申请执行人:焦丰成,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焦伟波,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提小丽,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焦丰成与被执行人焦伟波、提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焦丰成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伟波、提小丽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焦伟波、提小丽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提小丽(焦伟波)的银行存款5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