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爱国与邓家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国,邓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彭爱国,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邓家和,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彭爱国与被执行人邓家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邓家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88069.8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本案受理费1181.5元,执行费12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彭爱国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