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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民二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毛祥松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祥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二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祥松。委托代理人:李宪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丰,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毛祥松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毛祥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祥松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毛祥松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祥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毛祥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高彦明审判员  杨建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