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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迁西县太平寨海湘铁选厂、刘海湘、贡娜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迁西县太平寨海湘铁选厂,刘海湘,贡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男,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迁西县太平寨海湘铁选厂,,地址:迁西县。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海湘,该选厂厂长。被告刘海湘,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贡娜,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迁西县太平寨海湘铁选厂合伙经营者。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迁西县太平寨海湘铁选厂、刘海湘、贡娜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