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钟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中一与苏祖玉、从玉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祖玉,周中一,从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钟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苏祖玉。申请执行人周中一。被执行人从玉发。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的(2005)钟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从玉发及其妻子张桂芳在金融机构的共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杨春生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