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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钟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中一与苏祖玉、从玉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祖玉,周中一,从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钟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苏祖玉。申请执行人周中一。被执行人从玉发。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的(2005)钟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从玉发及其妻子张桂芳在金融机构的共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杨春生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