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邓某某,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服务员。被告陈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佳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