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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邓某某,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服务员。被告陈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佳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