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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冠军诉慎廷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冠军,慎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侯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慎廷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侯冠军诉慎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河南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慎廷瑞在郑州文峰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0%的股权。2013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侯冠军以竞买人的身份以718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由被执行人慎廷瑞在郑州文峰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0%的股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侯冠军所有。该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侯冠军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侯冠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