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凡文兵与东莞市信商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凡文兵;东莞市信商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凡文兵。委托代理人:马其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慧敏,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信商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三盛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262012-1。法定代表人:余雷。原告凡文兵诉被告东莞市信商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凡文兵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信商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文兵作出的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信商鞋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文兵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信商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林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香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