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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陈显明与重庆大东隆腾汽车摩托车气门制造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显明,重庆大东隆腾汽车摩托车气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东隆腾汽车摩托车气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金剑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133-6。法定代表人:袁德山,董事长。上诉人陈显明与被上诉人重庆大东隆腾汽车摩托车气门制造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璧法民初字第0260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显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显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显明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显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显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