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杜晓敏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敏,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38号原告杜晓敏。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杜晓敏诉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晓敏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晓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晓敏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杜晓敏。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