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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袁琼与西安旭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03号原告:袁琼,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旭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16号1幢6层612号。法定代表人:常军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琼与被告西安旭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琼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琼撤回起诉。诉讼费398元免交。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