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与被张爱贤、冯治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张爱贤,冯治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被执行人张爱贤,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治存,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爱贤、冯治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635.08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及利息共计14896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