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京山与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山,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李京山,被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山与被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京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游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