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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足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足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陈足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05794-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足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足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3元,由原告陈足华负担。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