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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孙红娟与蔡六琴、徐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娟,蔡六琴,徐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847号原告孙红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伟龙。被告蔡六琴。被告徐兴坤。原告孙红娟诉被告蔡六琴、徐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佳音于2013年11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红娟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徐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六琴、徐兴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红娟诉称,2011年10月13日,蔡六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红娟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31日到2012年3月12日,借款利息为月息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2月7日,蔡六琴又向孙红娟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7日到2013年5月6日,借款利息为月息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到期后,蔡六琴除归还借款利息至2013年2月外,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经孙红娟多次催讨,蔡六琴拒不归还。另据查,蔡六琴、徐兴坤于1990年9月4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孙红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蔡六琴、徐兴坤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2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0000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3年8月为6000元);2、蔡六琴、徐兴坤承担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被告蔡六琴、徐兴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孙红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2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约定的内容。2、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借款发生在蔡六琴、徐兴坤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六琴、徐兴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0月13日,蔡六琴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孙红娟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3月12日,借款利息为月息600元,如逾期未归还,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2013年2月7日,蔡六琴又向孙红娟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借款利息为月息400元,如逾期未归还,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至起诉之日止,蔡六琴归还孙红娟两笔借款利息至2013年2月。另查明,蔡六琴、徐兴坤于1990年9月4日登记结婚。孙红娟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本院认为,孙红娟与蔡六琴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蔡六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孙红娟要求蔡六琴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关于逾期利息标准的约定,未超过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六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能证明该债务系蔡六琴个人债务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孙红娟要求徐兴坤对此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孙红娟支出的公告费系蔡六琴、徐兴坤未到庭所致,故应由其承担。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六琴、徐兴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孙红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蔡六琴、徐兴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孙红娟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蔡六琴、徐兴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潇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