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蛟河市新站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蛟河市人民政府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新站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蛟河市人民政府,蛟河市平川林场,郑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吉中行初字第98号原告蛟河市新站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新站镇复兴村复兴屯。法定代表人张春贵,村主任被告蛟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谢义,市长。第三人蛟河市平川林场,住所地蛟河市新站镇平原村生产屯。法定代表人张义涛,场长。第三人郑秋英,住蛟河市。原告蛟河市新站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蛟河市人民政府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寅审 判 员 钱 岩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隋雨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