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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长聪、林维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聪,林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46号申请人:刘长聪。申请人:林维宏。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长聪与申请人林维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长聪与申请人林维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8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林维宏一次性归还申请人刘长聪本金20000元、利息部分予以免除(款于当庭履行)。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