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台州华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台州华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代表人:洪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琦,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台州华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唐寒永,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丽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华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华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丽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3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