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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叶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建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叶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陈某建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哲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赵中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