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国良诉被告何会友、罗长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良,何会友,罗长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周国良,男。委托代理人杨高,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会友,男。被告罗长清,男。委托代理人谢廷洪、唐龙飞,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良与被告何会友、罗长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会友、罗长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良撤回对被告何会友、罗长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元,由原告负担,免予征收。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