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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3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娜与姚酒喜、姚春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姚酒喜,姚春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322-1号原告张娜,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苗婧,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酒喜,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姚春红,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与被告姚酒喜、姚春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而现在尚未达到评残条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暂时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