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程顺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顺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54号罪犯程顺心,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首善镇蒲家庄村三组,因犯组织卖淫罪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以(2007)杨刑初字第000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仟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顺心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程顺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程顺心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良好。三、该犯工种是皮带工,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吃苦耐劳,加班加点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该犯自2010年2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202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02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顺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程顺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顺心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