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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杂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青某某与巴某某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某某,巴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杂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青某某,男,藏族,现年31岁被告巴某某,男,藏族,现年40岁原告青某某与被告巴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杂多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索南江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某某自愿撤诉,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索南江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忠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