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阿某某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阿某某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靖民初字第0284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魏家楼乡。 委托代理人郗若愚,男,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某某,女,汉族,住横山县横山镇。 委托代理人刘战圣,男,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阿某某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鲍登利 审 判 员 黄 丽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