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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运动专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运动专卖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46号原告李某,男,回族。被告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运动专卖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运动专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运动专卖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