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运动专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运动专卖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46号原告李某,男,回族。被告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运动专卖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运动专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运动专卖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