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民二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白雪岭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白雪岭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二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郗海宽,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岭。委托代理人:郭欣伟,衡水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白雪岭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高彦明审判员  杨建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