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87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2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判决宣告前还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判决,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某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31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j×××××号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路自北往南行驶,途经白云山南路与康平路路口往南300米路段时,在避让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浙j×××××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浙j×××××轿车乘客杨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害怕避至事故现场附近,等交警赶至事故现场后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因车祸致右眼视神经挫伤,目前右眼视力仅存光感,构成重伤。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预交赔偿款计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杨某已领取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令出动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预交款收据、领据、证人黄某、杜某某、金菊云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活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人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予以数罪并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