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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美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系原告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杨某某。董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杨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1)鼓开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杨某某应支付给董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人民币263157.7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董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户籍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据查询结果对被执行人在本市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前往徐州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离开最后居住地,现下落不明;依职权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暂不宜处分;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依法作出悬赏公告,对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予以奖励,至今未收到举报信息;并向公安机关送达协助查找函,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目前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本院对进行了司法救助;被执行人杨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明确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鼓开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朱恒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