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宝应县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于子洲、周学富、陈跃东、宝应县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应县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宝应县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子洲,周学富,陈跃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应县金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莲花,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森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应县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发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朝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士进,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子洲,男,成年,汉族,宝应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富,男,成年,汉族,宝应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跃东,男,成年,汉族,宝应县人。上诉人宝应县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应县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宝应县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又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应县金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应县金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79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0897.5元,由宝应县金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