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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赢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赢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345号 原告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妤甄。 委托代理人李媛,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皓,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赢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沙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赢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赢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赢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审判员  朱希翔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