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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本正与高德荣股份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正,高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71号申请人李本正,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德荣,男,汉族。申请人李本正与被执行人高德荣股份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本正于2012年11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终结执行。2013年11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高德荣所有的“白水县仓颉路中段西侧房产”进行查封,2013年1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清付申请人235000元,案件执行终结,该案款申请人已领取。2103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高德荣房产解除查封。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