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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8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贾宣奉诉唐德明、肖琼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宣奉,唐德明,肖琼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426号原告:贾宣奉,男,生于1988年10月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唐德明,男,生于1953年4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金石镇。被告:肖琼芳,女,生于1953年7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金石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负责人:王凌,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宣奉撤回起诉。诉讼费768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