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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6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建才诉张旭、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才,张旭,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667-3号原告张建才,男。委托代理人张兰芳,女。委托代理人李晓星,男。被告张旭,男。委托代理人朱富强,男。被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耀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石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男。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做出的(2012)澄民初字第0066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该案审理终结,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E907**解放牌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