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6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建才诉张旭、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才,张旭,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667-3号原告张建才,男。委托代理人张兰芳,女。委托代理人李晓星,男。被告张旭,男。委托代理人朱富强,男。被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耀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石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男。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做出的(2012)澄民初字第0066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该案审理终结,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E907**解放牌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