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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晓琳与孔祥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琳,孔祥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720号原告孙晓琳,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东,男,1986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琳诉被告孔祥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琳撤回对被告孔祥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