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6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晓琳与孔祥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琳,孔祥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720号原告孙晓琳,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东,男,1986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琳诉被告孔祥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琳撤回对被告孔祥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