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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黄刚、周小芬与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毛祝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周小芬,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毛祝佳,祝跃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319号原告:黄刚。原告:周小芬。委托代理人:戴建庭。委托代理人:田方亮。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跃娟。被告:毛祝佳。被告:祝跃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周小芬与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毛祝佳、祝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刚、周小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刚、周小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2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24元,由原告黄刚、周小芬负担。审 判 长  应 岚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