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承德金摩钒业有限公司与白井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金摩钒业有限公司,白井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承德金摩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5089-6。法定代表人王久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文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玮,承德金摩钒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白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金摩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井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金摩钒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金摩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金摩钒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红印审 判 员 彭良军人民陪审员 齐子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