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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26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翁垟支行与乐清市环球工艺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翁垟支行,乐清市环球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61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翁垟支行。负责人:钱淑琴。被执行人乐清市环球工艺厂。法定代表人:王笃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温乐执民字第26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乐清市环球工艺厂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翁垟镇后西门工业小区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f02818),并责令被执行人乐清市环球工艺厂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翁垟支行执行款28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乐清市环球工艺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在被执行人乐清市环球工艺厂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翁垟镇后西门工业小区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f028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