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金兴起投资公司诉张在国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金兴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在国,曲秀华,周茂杰,张允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兴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在国。被执行人曲秀华。被执行人周茂杰。被执行人张允学。本院在执行青州市金兴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张在国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来源:百度“”